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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2011-07-29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7-29

状态:全文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 1500 元的不超过 1455 元的30
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1.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1.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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